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第四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与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的重要时间节点,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程的十大案例”。
本批十大案例从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前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中遴选确定,包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两大类型,并聚焦长江、黄河流域和青藏高原等重点生态区域,较为全面地展现了生态环境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同向发力的工作成效,集中体现了行政与司法协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实践成果。
本批十大案例分布在改革不同阶段,其中试点阶段(2015-2017年)启动办理的2件、全国试行阶段(2018-2021年)启动办理的7件、常态化实施阶段(2022年至今)启动办理的1件。试点阶段,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某企业污染长江支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提供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实践样本,有助于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贵州省贵阳市2家企业非法倾倒废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探索了磋商和司法确认具体机制,被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全国试行阶段,安徽省池州市某企业污染长江支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创新简易评估程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某企业污染腾格里沙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青海省木里矿区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等赔偿金额较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办理为形成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奠定了基础,相关制度探索已充分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诉某企业污染黄河支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为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重要司法示范。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某电镀基地多家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对永丰县某产业园3家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山东省南四湖流域全盐量硫酸盐超标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人民检察院全流程参与,深化“政府索赔+检察支持”的协同履职模式,为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提供实践支撑。常态化实施阶段,福建省泉州市某采石场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为建设综合性修复基地、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打造鲜活样板。
截至2026年7月,各地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7.04万件,涉赔偿金额超过355亿元,推动一大批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改革成效覆盖面持续拓展。本批十大案例大多是全国或者本地区的首例、首创,在全国或本省份范围具有重大影响;有的对磋商、诉讼、修复等方面的机制进行了探索;有的还被相关改革文件或者立法吸纳,有助于各地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范办理,人民法院统一裁判标准,人民检察院支持损害赔偿案件高质效办理。十大案例是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地见效、纵深推进的生动缩影,体现了各地在不同时期制度改革实践中的积极探索,对于推动改革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落实生态环境法典、民法典有关规定,继续加强协调联动,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助力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
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
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就“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保障美丽中国建设”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今年的全国生态日,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一批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保障美丽中国建设典型案例。这批案例聚焦大气、水、土壤、海洋、矿产、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多领域,既有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全局考量,也有群众身边油烟扰民的“关键小事”。此时发布这批典型案例有何考量?下一步如何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2025年以来,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自然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2025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始终把生态环境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共办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7.3万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6.1万件、民事公益诉讼1.2万件),一体发挥维护公益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作用,生态环境治理价值充分显现。
一是精准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大局。最高检举办全国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推进会,系统谋划部署新时期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目标和任务,对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提出明确要求。联合生态环境部召开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研讨会,会同水利部召开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研讨会,组织开展流域水环境治理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助力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治理。办理珠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公益诉讼专案,通过上下联动、一体履职的方式立案办理关联案件2372件,有效推动解决一批城乡水污染、农业养殖污染、矿业污染、船舶污染、河湖“四乱”、水土保持监管、生态流量监管等问题。开展检察公益诉讼服务绿色低碳发展监督活动,全国检察机关聚焦降碳、减污、扩绿等关键领域公益损害问题,依法办理相关公益诉讼1.3万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二是推动重点难点问题系统治理。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持续发力,通过办案推动解决生态环境治理难题。组织开展鸟类野生动物保护专项监督活动,严厉打击非法猎捕、贩卖鸟类野生动物和破坏鸟类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候鸟迁飞通道生态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立案办理环渤海海洋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公益诉讼专案,加强陆海统筹,目前地方检察机关办理关联案件900余件,助推海洋水质、海岸线变化、外来入侵物种治理等问题取得阶段性成效。开展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保障国家公园建设监督活动,围绕国家公园的污染防治、生态系统原真性与完整性、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等领域加大公益诉讼力度,筑牢国家公园生态法治屏障。
三是持续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落实“可诉性”要求,加快构建覆盖全领域、各环节的公益诉讼办案规范体系,提升监督精准性和规范性。修订《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交办督办工作办法》,集中审查交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所涉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助推全面整改、彻底整改。制定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领域以及污染环境防治类案件立案环节审查等公益诉讼办案指引,以“说明书”形式指导基层一线规范办案。强化科技赋能,建设“国家检察遥感应用服务平台”,拓展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场景,为公益诉讼办案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发布本批典型案例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今年的全国生态日是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之日。作为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大标志性成果,生态环境法典首次在国家立法中明确“生态环境检察”概念,多个条款对检察公益诉讼作出规定,同时还对生态环境监管职责、法定义务、责任认定等作出调整,深刻影响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近期,《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印发,对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和生态系统优化、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作出系统部署,要求“推动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健全美丽中国建设保障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本批典型案例,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落实《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部署要求,指导各级检察机关依法规范履职、高质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为厚植中国式现代化的绿色底色提供法治保障。
三、本批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
答:此次典型案例共8件,包括7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和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深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发布的案例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固废污染防治以及耕地、矿产、生物多样性、海洋保护等,既有事关国家生态安全的自然保护区治理,也有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餐饮油烟问题整治。养殖用海许可超过法定最长期限,养殖海域被划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后持续养殖,损害海洋生态和候鸟栖息环境,辽宁省大连检察机关督促有关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许可、履行自然保护区监管职责,促进规范海域使用秩序。江西省崇义县检察院针对餐饮行业未安装或者未保持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未经有效净化直接排放等突出问题,依法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推动行政机关全面系统治理餐饮油烟污染环境问题并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二是坚持因案施策,以法治方式推动问题解决。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以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确保生态修复、损害担责。重庆市江津区检察院在督促修复受损耕地行政公益诉讼案中,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虽然履行了部分职责,但耕地修复未达到法定条件。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决定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持续跟进监督判决执行,推动60余亩受损耕地完成复垦、恢复种植条件。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针对生产、销售伪劣柴油导致的大气污染损害问题,运用证据规则等合理量化公益损害后果,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链条追究生产、销售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索赔832万余元,获判决支持并执行到位。
三是坚持科技赋能,提升检察公益诉讼质效。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细分领域多,且违法行为隐蔽,存在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损害评估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健全完善以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快速检测为代表的“空天地”一体化检察公益诉讼技术支持体系,深化拓展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场景,推动将现代科技融入办案全过程。广东省韶关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曲江区乌石镇非法采矿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取样检测等多元化技术方式查明非法采矿的种类、数量,督促推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案涉矿坑完成生态修复。浙江省常山县检察院针对机动车排放检验造假隐蔽性强、发现难的问题,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海量检验数据进行碰撞比对、筛查异常线索,结合专家论证查明1000余份检测报告造假事实,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涉案检验机构、组织违规车辆复检,并推动完善检验数据异常预警机制。
四是坚持标本兼治,助推生态环境系统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云南省普洱市检察院针对库区网箱养殖问题,聚焦违法行政审批这一根源问题开展监督。在行政机关仅落实阶段性管控措施、未能遏制生态损害持续扩大时,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行政机关撤销违法批复,从源头上消除违法状态的依据,推动流域生态环境问题系统整治。重大复杂生态环境问题往往跨行政区域、涉及多个监管部门,问题顽固反复。检察机关充分运用一体化办案、跨区域协作等机制,以检察履职助推跨区域协同治理。针对北胶莱河跨越多个行政区域、污染来源多元、监管职责分散等情况,山东省平度市检察院、高密市检察院在省、市检察院统筹下,分辖区立案、协同调查,督促相关部门整治污水处理和河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建立跨区域联合执法和协同治理机制,促进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协同治理。
四、下一步,如何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加强和改进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答:为保障生态环境法典统一正确实施,切实把法典规定转化为生态保护实效,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下一步公益诉讼检察将持续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围绕涉检条文,以高质效办案促进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法典对监管职责、义务责任的调整,严格执行关于公益诉讼的保全措施、证据规则等特别规定,提升检察公益诉讼精准性、规范性。扛起生态环境法典赋予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更重责任,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衔接工作,指导地方检察机关着力提升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办案质效。加强立法协同,配合推进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研究检察公益诉讼法的配套实施,有效衔接生态环境法典公益诉讼相关规则。二是立足检察实际,以生动实践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深化检察公益诉讼服务绿色低碳发展专项监督活动,巩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类公益诉讼的同时,依法稳妥开展碳排放控制等领域公益诉讼。抓实长江经济带水污染防治、珠江流域水污染和矿业污染治理等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推进环渤海环境资源保护等专案,打造流域治理“中国方案”。拓展科技赋能生态环境检察场景,优化空天地一体化检察遥感应用平台功能。完善“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招募组建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专家志愿者队伍,依靠公众力量辅助办案。三是深化合作联动,以协同共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落实生态环境法典关于各部门协同配合的规定,共同完善会商研判、线索移送、调查取证、信息共享、执行监督等工作机制,携手各方打好生态环境保护“组合拳”。强化“四大检察”一体履职,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调查核实工作的主动性优势,完善公益诉讼、刑事检察一体履职模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