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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又有新政策支持

近日,自然资源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出增强详细规划适应性、优化过渡期支持政策、推进存量土地和空间的临时利用等系列举措,着力破解城市更新中的政策堵点,进一步强化规划与土地政策融合。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法定依据。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局长谢海霞介绍,为了增强详细规划适应性,《通知》明确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基础上,开展城市更新区域详细规划的评估优化工作路径,既依法给予规划许可,又灵活适应市场,及时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提供规划依据。

据了解,《通知》鼓励各地结合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制定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正面清单及管控要求,经详细规划审批机关批准,符合正面清单的可视为符合详细规划。例如,北京、上海、厦门等地探索了产业混合用地等工作路径,制定了相应的指导意见。同时,在保证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影响周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等前提下,可对改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提升社区公共空间服务功能等微更新项目,包括小区车辆停放场地及充电设施等,加装电梯、小区绿化场地等,明确免于规划许可。

如何盘活大量闲置或低效的存量土地与建筑,是城市更新的普遍难题。《通知》进一步明确各地利用存量土地、房产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将原5年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固定过渡期政策,调整为以5年为原则的灵活过渡期政策。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副局长杨地说,2015年,原国土资源部提出对于利用存量土地、房产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的,可享受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5年过渡期政策。这次对5年过渡期作出调整,地方可以5年为原则,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需要与用地主体来约定过渡期限,且在过渡期满后,符合履约要求办理后续手续的,新增租赁方式,进一步降低财务成本,增强企业投资信心,稳定市场预期,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苏州地处长三角核心区域,城镇化进程快、存量建筑体量大。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莫栋升介绍,苏州市2020年以来在自然资源部统筹指导下,先行先试开展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探索实践,通过制定“一目录、一清单、一张图”,打通了5年过渡期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我们明确5年过渡期内免征土地相关收益,降低经营主体初创开业成本20%以上。过渡期满后,综合考虑产业发展导向、项目经营效益和实施主体意愿等进行分类处置。”莫栋升说。

针对存量土地和空间的临时利用,谢海霞介绍,从现状到规划,很多时候受限于各方条件,无法立刻按规划实施。《通知》提出,可在维护相关方合法权益、保障安全、不影响远期规划实施前提下,制定空闲建设用地的临时利用规则,明确期限及到期恢复措施,纳入“一张图”实施监管。例如,规划小区绿地是否可临时用作小区足球场等。可在与相关部门做好工作衔接的基础上,制定存量建筑物不增加容积率和高度情况下的临时利用管控规则,对用途实行正面清单管理,纳入正面清单的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自然资源部还发布了第一批《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规划和土地政策创新案例集》,推广北京、上海、南京等城市19个案例的典型经验。例如,在土地兼容复合利用方面,南京市通过盘活存量闲置地、弹性供给公共空间,从明确规划准入条件、引导绿色建造方式、构建全周期服务机制等方面,将100余亩空闲地打造为体育公园。在产业用地供应模式方面,上海依托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打造金山区廊下镇松林楼房设施养猪场项目,统筹配置养殖设施、种植基地、配套服务等空间,形成“养殖+种植+研发”的都市现代农业产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审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要求,结合各地城市更新实践需求,在已有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和土地政策指引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的措施通知如下。

一、增强详细规划适应性

(一)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更新目标和工作重点,结合“十五五”城市更新行动需求,对拟实施城市更新区域的详细规划进行评估、优化。可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采取技术修正、优化调整等方式优化原有详细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以下简称“一张图”)实施监督。可结合完善公众参与和监督方式,制定简化详细规划修改程序。

(二)可结合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求,制定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正面清单和管控要求,经详细规划审批机关批准;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中,符合正面清单的,即视为符合详细规划。

(三)在保证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影响周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落实用地需求的前提下,可对改善社区公共服务(市政)设施(包括小区车辆停放场地及充电设施等)、提升社区公共空间服务功能(包括加装电梯、无障碍设施、小区绿化场地、健身步道等)等微更新项目,制定规划许可豁免清单。

二、优化过渡期支持政策

(四)利用存量土地、房产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过渡期届满时,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履约监管要求的,依法依约定按照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的,按照约定退出过渡期支持政策,维持原有土地用途。过渡期满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可采取租赁或协议出让方式。

三、推进存量土地和空间的临时利用

(五)可在维护相关方合法权益、保障安全、不影响远期规划实施前提下,制定空闲建设用地(不含临时用地)的临时利用规则,明确期限及到期恢复措施,纳入“一张图”实施监管。

(六)可在与相关部门做好工作衔接的基础上,制定存量建(构)筑物不增加容积率和高度情况下的临时利用管控规则,对用途实行正面清单管理,纳入正面清单的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四、鼓励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整体运营

(七)更加注重特色发展,积极开展更新地区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等特色资源调查和活化利用,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功能结构和用途管控,建立健全多门类资源资产在特定国土空间范围内组合供应、整体运营和合理分配的机制,形成推动城市更新行动的新动能、新优势。

五、创新不动产登记服务

(八)可按照产权调整协议约定等,预编不动产单元,为原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主体办理预告登记,保障不动产权利在更新实施中的延续性。

(九)对老旧住房自主更新项目,可采用直接按户首次登记等方式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涉及通过转让、置换等方式归集产权的,可灵活采用不同登记类型提供服务。

(十)对土地带建筑一并收储供应的,可根据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的建筑物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信息,在确保安全底线基础上,探索简化申请材料提供登记服务。

六、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十一)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公平公正、包容审慎的原则,根据其成因并兼顾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在保障无过错方利益的前提下,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历史形成的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根据全国国土调查结果,区分发生的不同时期依法依规分类明确认定标准和处置政策,予以妥善处理,并纳入“一张图”实施监督,确保底数清晰、封闭运行,严守底线、控制风险。

自然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加强工作指导和政策协调,适时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总结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各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沟通协作,结合实际优化、细化有关措施,研究破解难点问题,及时总结实践经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5年12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