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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6月7日,省长卢东亮签署第318号省人民政府令,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颁布施行,对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