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1月16日讯(记者马永亮)近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从2025年8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实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建以来连续第7年提标,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彰显全社会的尊崇尊重和关怀优待。
通知明确,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均提高3%。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每年增加713元。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每月增加27元。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每月增加25元。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每月增加22元。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提高24元。
通知要求,各地要落实本级配套资金,确保及时、准确、足额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优抚数据精细化管理水平。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42号)要求,决定从2025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下拨(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1-2)。
二、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713元。
提标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3)。
三、提高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5元,达到904元/月·人(10848元/年·人)。
提标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负担15元,体制管理型省直管县省财政每人每月负担7元,县(市、区)财政每人每月负担3元;其余省财政每人每月负担4元,市、县(市、区)财政每人每月负担6元,具体负担比例由市级财政确定。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7元,达到909元/月·人(10908元/年·人)。
提标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负担16元,体制管理型省直管县省财政每人每月负担7.7元,县(市、区)财政每人每月负担3.3元;其余省财政每人每月负担4.4元,市、县(市、区)财政每人每月负担6.6元,具体负担比例由市级财政确定。
五、对不符合评残且不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7元,达到909元/月·人(10908元/年·人)。
提标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负担16元,体制管理型省直管县省财政每人每月负担7.7元,县(市、区)财政每人每月负担3.3元;其余省财政每人每月负担4.4元,市、县(市、区)财政每人每月负担6.6元,具体负担比例由市级财政确定。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2元,达到753元/月·人(9036元/年·人)。
提标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24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44元。
提标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八、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1233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11148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中央财政按照上述补贴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仍按照现行渠道解决。
九、此次调整所需中央补助经费,由省级财政近期另行下达。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要落实本级配套资金,保证按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进一步提高优抚数据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doc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