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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汛期人员转移避险办法(试行)》印发

规范全省汛期人员转移避险工作,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山西省汛期人员转移避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全省汛期人员转移避险工作,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办法》强调,人员转移避险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联动、应转尽转、应转必转、应转早转、适当扩面转移,严防擅自返回的原则。严格落实“市包县、县包乡、乡包村、村包组、组包户”五级防汛包保责任制,各地汛前公示的防汛责任人组织指挥当地防汛转移避险工作,明确转移责任人、预警人、联络人,责任链条闭环到户到人。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转移指令第一时间下达、汛情险情第一时间上报。遇突发灾情险情时可实行先行转移、边转边报、先转后报,及时向上级报告。

《办法》明确,按照山西省气象“31631”强降雨预报预警与防汛应急响应联动工作试行机制要求,气象、水利、自然资源、住建、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实现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应按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确保乡镇、村(社区)防汛责任人第一时间接收、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处置。预警与叫应实行多渠道全覆盖:电话、短信、微信群、大喇叭、应急广播、报警器、铜锣、哨子、上户敲门,逐一排查,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办法》指出,当暴雨、洪水、内涝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气象、水利、自然资源、住建、交通等部门要指导基层人民政府做好人员转移避险,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撑。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师生有序撤离危险区域。文旅部门组织旅行社组团游客撤离和疏散。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有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驻晋部队、民兵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以下四种情形一律转移:当雨量达到临灾预警值时,一律转移避险;当发现重大险情征兆时,一律转移避险;当风险隐患不能确定时,一律转移避险;当夜晚发生以上情形时,不等不拖连夜一律转移避险。在无法快速、准确评估风险等级的情况下,优先保障人员安全,先行撤离。(记者张毅)


  晋应急规发〔20261

  山 西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山西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西省汛期人员转移避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山西省汛期人员转移避险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026 71

 山西省汛期人员转移避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汛期人员转移避险工作,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国家、山西省防汛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地处黄土高原、黄河与海河两大流域,山区面积广、山洪地质灾害频发的防汛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黄河、海河两大流域,涵盖主要河道行洪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风险区、水库上下游、尾矿库下游、山区沟谷、临崖靠坡低洼地带、城市内涝高风险区及其他受暴雨洪水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险、安置管控、灾后返回等全流程工作。

  第三条 人员转移避险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联动、应转尽转、应转必转、应转早转、适当扩面转移,严防擅自返回的原则。

  第四条 山西省汛期通常为6月至9月,主汛期为7月至8月,防汛关键期为716日至815日。

  第二章 转移指挥

  第五条 严格落实“市包县、县包乡、乡包村、村包组、组包户”五级防汛包保责任制,各地汛前公示的防汛责任人组织指挥当地防汛转移避险工作,明确转移责任人、预警人、联络人,责任链条闭环到户到人。

  第六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作为转移执行主体,按照我省《乡镇(街道)和村(社区)防汛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编写基层防汛应急预案,明确被转移安置人员,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转移安置启动条件,转移安置方式、路线、场所,避难场所负责人及被转移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与医疗需求、人员安抚、信息统计等工作要求。

  第七条 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转移指令第一时间下达、汛情险情第一时间上报。遇突发灾情险情时可实行先行转移、边转边报、先转后报,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八条 防汛关键期,防汛责任人安排加密巡查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风险区、河道、水库、尾矿库、低洼区,实时掌握预警信息与灾情,发现异常立即启动转移。

  第三章 转移准备

  第九条 按照山西省气象“31631”强降雨预报预警与防汛应急响应联动工作试行机制要求,气象、水利、自然资源、住建、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实现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应按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确保乡镇、村(社区)防汛责任人第一时间- 3接收、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处置。

  第十条 预警与叫应实行多渠道全覆盖:电话、短信、微信群、大喇叭、应急广播、报警器、铜锣、哨子、上户敲门,逐一排查,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第十一条 县级及以上防汛指挥机构建立多部门联合会商机制,该机制由应急、气象、水利、自然资源、住建、交通等部门及防汛专家、基层骨干组成,强降雨期间每日汇总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开展趋势研判,为转移决策提供科学支撑。

  第四章 转移实施

  第十二条 当暴雨、洪水、内涝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气象、水利、自然资源、住建、交通等部门要指导基层人民政府做好人员转移避险,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撑。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师生有序撤离危险区域。文旅部门组织旅行社组团游客撤离和疏散。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有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驻晋部队、民兵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按照防汛应急预案,严格执行转移指令:

  (一)接到上级转移避险指令的,立即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

  (二)经乡镇(街道)、村(社区)会商研判达到转移标准- 4的,及时组织人员提前转移避险。

  第十四条 以下四种情形一律转移:当雨量达到临灾预警值时,一律转移避险;当发现重大险情征兆时,一律转移避险;当风险隐患不能确定时,一律转移避险;当夜晚发生以上情形时,不等不拖连夜一律转移避险。

  第十五条 在无法快速、准确评估风险等级的情况下,应遵循“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原则,优先保障人员安全,先行撤离。以下情形,提前转移、主动转移、果断转移,不等待、不观望:

  (一)极端暴雨、连续强降雨,气象水文预警达橙色及以上级别;

  (二)出现山体裂缝、坡面变形、河道水位暴涨等险情异动;

  (三)险情复杂、难以准确判断。

  第十六条 转移优先保障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孕产妇、婴幼儿等老弱病残孕幼特殊群体,优先转移靠山、临崖、

  沟谷、河道两侧低洼地带、黄土窑洞、地质灾害隐患点、尾矿库下游等高风险区域人员。

  第十七条 按规定建设、启用、管理、关闭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场所建筑和保障设施要符合防震、防洪、防火等设防要求。

  第十八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基层科学研究设定预警指标和转移阈值,特别是提升山区乡村精准转移水平。- 5

  第五章 扩面转移

  第十九条 根据雨情水情险情变化,当地人民政府可在预案基础上扩大转移范围,尤其是针对山洪沟、地质灾害重点防控区、河道漫溢区、尾矿库影响区等重点地区实施合理扩面转移。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危急情况,必须果断实施扩面转移,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一)水库、河道可能出现垮坝、溃堤、决堤等严重威胁周边和下游区域人员安全的;

  (二)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灾(险)情超出预案设定的程度或者灾(险)情持续加重可能影响更大区域人员安全的;

  (三)尾矿库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

  (四)暴雨洪涝指标突破当地历史极值,经多条件、多险情综合研判确需转移的;

  (五)养老院、学校、旅游景区、农家乐、露营地、在建工地、临时工棚等人员密集场所,经多领域、多风险综合研判确需转移的;

  (六)有其他危急情形的。

  第六章 转移保障与秩序

  第二十一条 汛前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时检查维护转移路线,排除转移路线安全风险隐患;发生灾情后,要及时抢修损毁道路,保障通行。

  第二十二条 统筹调配车辆、船艇、挖掘机及驾驶员,保障转移运力。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费通行服务保障规程〉的通知》(交办公路〔202564号)要求,做好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在国道、省道、桥梁、隧道优先、免费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维护转移秩序,加强安置点、危险区域、交通要道治安管控,防止哄抢、滞留、擅自返回。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工信、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提前预置食品、饮用水、药品、帐篷、保暖物资,保障转移安置基本需求。

  第七章 人员管控

  第二十五条 汛期需重点管理施工工地和外来人员防汛安全,尤其是低洼地段、易发生洪涝灾害区域内的建筑工程、矿山企业、旅游景区、临时务工聚集区等,对汛期施工人员和外来人员进行严格管控,及时通知撤离。

  第二十六条 对拒不服从转移命令、经劝导警告仍不转移的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其带离;受威胁区域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实施。

  第二十七条 已转移人员严禁擅自返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危险区实行动态巡查、封控管控。对擅自返回、隐瞒- 7行程、经劝返无效的,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并批评教育。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实施。

  第八章 安置与帮扶

  第二十八条 安置实行“就地与异地、集中与分散、政府与自行”相结合模式。推行乡对乡、村对村、户对户结对帮扶安置。跨县异地安置由市级统筹协调,接收地应当尽力配合。鼓励投亲靠友、自行安置;对困难群众启用集中安置点。

  第二十九条 转移安置资金保障: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及时为本辖区内受灾人员在应急期间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等应急救助。省级补助标准参照《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资环〔2024194号)执行。

  第九章 灾后评估与返回

  第三十条 险情消除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安全评估,确认无隐患后有序组织返回,同步开展环境消杀、卫生防疫。

  第三十一条 灾害救助、征用补偿、灾后重建按国家及山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各市应急管理局。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6 7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