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省战略,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评选一批勘察设计优秀、施工质量优秀的精品建设工程,有效引领建设工程品牌建设,充分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全省建筑工程品质不断提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决定开展山西省优质工程奖项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表彰名额及评选范围
山西省优质工程奖项包括“山西省优质工程奖”和“山西省优质工程奖提名奖”,表彰名额分别为30个、20个,择优评选50个工程,前30名工程授予“山西省优质工程奖”,其余工程授予“山西省优质工程奖提名奖”。评选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或省内建筑施工企业在外省承建的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完整使用功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工业等建设工程(名额分配见附件1)。工程规模要求如下:
(一)住宅工程
1.住宅小区:公建、道路、生活设施配套齐全完整,物业管理优良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太原市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地区中心城市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以上,县(市、区)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2.单体住宅: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并且具备结构独立性和设备系统完整性,能满足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体住宅工程。太原市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地区中心城市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县(市、区)建筑面积0.6万平方米以上。
3.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单体装配式住宅和用地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农村建设工程。
4.省外住宅工程参照上述要求。
(二)公共建筑工程
1.教育科研、商业服务、医疗福利、文化娱乐、旅游服务、体育、邮电、客运、办公、会展、广场及纪念性等公共建筑工程(不含厂房)。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群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
2.应用传统施工工艺,遵循传统建筑结构,使用传统建筑材料,秉承传统建筑风格的新建仿古建筑或遗迹重建工程;修复时完整保持历史轨制,具有学术研究价值和传承历史风貌特点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群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
3.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投资1亿元以上的其他构筑物工程。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且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行业工程省内领先水平。包含如下工程类型:
1.城市内部的道路、桥梁、高架桥、隧道、轨道交通等工程;
2.供气、供暖、给水、排水、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工程;
3.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园林绿化等工程。
(四)交通水利工业工程
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且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行业工程省内领先水平。包含如下工程类型:
1.铁路和公路的线路、桥梁、隧道,铁路编组站,货运码头和港口,水运船闸、航道、造船厂,机场场道、运输场站等交通工程;
2.水坝、水闸、引水、灌溉及排水泵站、堤防等水利工程;
3.冶金、有色金属、煤炭、石油、石油化工、化学、电力、核工业、机械、建材、燃气、新能源等工业工程。
(五)其他工程
个别工程因规模、投资等不完全满足申报条件,但建筑风格独特,施工难度大,施工工艺新颖,科技含量高,且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精品工程,单设不超过2个省优质工程奖项。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省优质工程奖项的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环保、能源等方面的政策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满足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规模达到评选规定的要求。
3.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工艺、科技创新等居省内同类别工程领先水平。
4.对于已开展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结构工程评价的设区市,申报工程须获得相应的结构优良评价结果;尚未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价的设区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进行施工质量自评,并达到优良标准。
5.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应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考评实施细则》(晋建质规字〔2023〕100号)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并达到一级标准。
6.对于已开展交通水利工业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价的,申报工程须获得行业部门相当等次评价结果;尚未开展相应评价的,应进行自评,并达到相当等次评价标准。
7.有环保、节能要求的工程在投入使用时须达到原设计的指标和国家相应的验收标准要求。
8.必须通过竣(交)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未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9.申报住宅项目入住率达60%以上,用户满意率100%。
10.积极采用国家倡导的绿色低碳、智能建造、BIM技术、“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不少于7项)、重要科技创新等符合国家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导向的工程优先推荐。
11.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申报省优质工程奖项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参与省优质工程奖项评选的单位包括申报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所有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主体原则上为1家单位,为申报工程的建设、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其他单位配合。
2.申报工程的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3.申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该工程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三家,分包合同价应占工程总造价的10%以上,且应是承担设备、电气安装,装饰装修等主要分部工程的施工单位。不含劳务分包企业。
4.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
5.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大型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每家施工企业承包合同价均占合同总价的30%以上,可共同申报。
6.申报主体及所有参与单位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且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三)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限制范围的超大体量公共建筑、超高层地标建筑以及丑陋建筑、异形建筑。
2.设计、施工等原因导致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使用功能性缺陷的,或者进行过加固的工程。
3.存在质量投诉举报并查实的工程。
4.保密工程。
5.施工或建筑投入使用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造成社会影响的其他事故或受到过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工程。
6.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
7.已获得国家级工程奖项的工程。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省优质工程奖项评选的组织领导,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联合组成省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实施。下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建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日常工作。
四、评选程序
省优质工程奖项评选遵循实事求是、严格标准、科学严谨和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选:
1.申报主体对照申报条件,按照附件3准备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省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选办”)提交申报材料。
2.省评选办按照申报工程类别,将申报材料分类交送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对申报主体和工程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应补充完善的材料,申报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材料,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3.省评选办组织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征求市级行业部门监管意见。
4.省评选办按照申报工程类别组织初审。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结合征求意见情况确定初审通过工程名单。
5.省评选办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工程进行现场复查,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具体开展现场复查工作,并将复查情况报省评选办。
6.省评选办根据现场复查情况,确定通过复查的工程名单,并在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等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通过公示的工程,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工程奖项。
7.省评选办对通过公示的工程进行终评,确定建议获奖工程名单,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确定拟获奖工程名单。
8.“山西省优质工程奖”“山西省优质工程奖提名奖”拟获奖工程在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等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
9.经公示符合条件的获奖工程,予以表彰,授予申报工程“山西省优质工程奖”“山西省优质工程奖提名奖”称号,对获奖的申报主体颁发奖牌(奖杯)和证书。
五、工作要求
(一)省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在评选期间有投诉举报的,省评选办应当调查核实,做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人。
(二)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省优质工程奖项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撤销其奖项,收回奖牌和证书,予以曝光,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优质工程奖项。
(三)各申报单位请于2026年9月23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附件3)报送省住建厅(邮箱:sxzlaqc@126.com)。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住建厅:张 艳 0351-3580074
省交通厅:张礼宁 0351-4663039
省水利厅:史胜军 0351-4666121
附件:1.
山西省优质工程奖表彰名额分配.wps
2.
山西省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wps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水利厅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