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近期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山西省省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5年版)》。与原有版本《清单》相比,此次公布的惩戒措施、内容等有调整。如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方面除禁入外增加了退出内容。
失信惩戒,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统称公共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有关部门制定《山西省省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5年版)》旨在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本清单所列范围采取对相关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开展失信惩戒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新版《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共14项:一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包括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等;二是由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包括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包括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何宝国)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5年版)》和《山西省省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晋发改规发〔2025〕10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单位,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安排,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政策法规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会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编制了《山西省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5年版)》和《山西省省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5年版)》,现予印发实施,上一版同时废止。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
2025年12月11日
(此文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