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9月1日起执行。现行标准为2.8万元至4.5万元/亩的统一区间价,不区分耕地质量;新标准按耕地质量1至10级分档定价,从6.2万元/亩到1.7万元/亩逐级递减。
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耕地的,应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单位通过自行开垦耕地或者购买补充耕地指标,能够补充所占数量和质量相当耕地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县级政府依法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根据占用耕地质量等级,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征收标准按照耕地开垦费对应标准的两倍执行。占用耕地涉及两个及以上质量等级的,或涉及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同类型的,分别计算加总征收。
耕地开垦费由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市、县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主要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何宝国)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部门: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土地节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耕地开垦成本,参照外省收费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本通知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单位通过自行开垦耕地或者购买补充耕地指标,能够补充所占数量和质量相当耕地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二、征收标准
耕地开垦费根据占用耕地质量等级,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具体标准见附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征收标准按照耕地开垦费对应标准的两倍执行。占用耕地涉及两个及以上质量等级的,或涉及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同类型的,分别计算加总征收。
三、缴费义务人
根据建设用地报批类型,区分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确定耕地开垦费的缴纳义务人。
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耕地开垦费的缴纳义务人。其中,城市(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缴纳的耕地开垦费纳入土地出让底价或划拨成本,不得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单独收取;乡村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缴纳的耕地开垦费纳入农村基础设施或农村公益事业等建设成本。
单独选址用地占用耕地的,项目建设单位为耕地开垦费的缴纳义务人,缴纳的耕地开垦费纳入项目工程建设成本。
四、征收程序
耕地开垦费由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占用耕地实际情况和规定的征收标准,核算耕地开垦费征收金额,并向缴费义务人开具耕地开垦费缴纳通知单和财政非税收入票据,缴纳通知单应载明占用耕地面积、类型、缴纳标准、缴纳金额等事项。缴费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按照缴纳通知单要求,持财政非税收入票据一次性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其中,缴纳义务人为县级人民政府的,可委托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构等部门或单位缴纳。
五、资金使用和管理
耕地开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列“103043208耕地开垦费”科目,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耕地开垦费主要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六、加强监督管理
征收单位应严格落实本通知规定,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或单位官方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减免政策及监督电话等,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规范征收和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之前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建设用地项目仍执行原收费标准,《山西省发展改革委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21〕36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西省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
山西省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
耕地等级 标准 万元/亩 元/平方米
1 6.2 93
2 5.7 85.5
3 5.2 78
4 4.7 70.5
5 4.2 63
6 3.7 55.5
7 3.2 48
8 2.7 40.5
9 2.2 33
10 1.7 25.5
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征收标准按照耕地开垦费对应标准的两倍执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7月7日
(此文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