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17日电(记者魏玉坤、董博婷)记者17日从国家发展改革委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原则,更好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在全社会推进儿童友好建设的意见》,对儿童友好建设作出系统部署。
意见系统总结国家儿童友好城市试点建设经验,部署全面开展儿童友好建设,以城市为基本单元,统筹社会政策、公共服务、权利保障、成长空间、发展环境等重点领域,系统集成政策举措。聚焦公共政策、公共设施、公共服务等重点方向,推动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资源配置中充分保障儿童权益、优先满足儿童需求,加快推进公共空间适儿化改造,持续优化公共服务供给,落实儿童免费及优待政策,围绕上学、就医、出行、运动、游玩等推出务实举措。
意见着重筑牢儿童安全保护防线,全面深化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健全完善保护机制,强化风险防控,切实守护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
意见要求,儿童友好建设坚持常态化、长效化推进。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将强化政策统筹,推动各地进一步整合政策、资金、项目,全面提升儿童工作水平。
新华社北京3月17日电 题:推动儿童友好建设迈上更高水平、惠及更多儿童——解读《关于在全社会推进儿童友好建设的意见》
新华社记者魏玉坤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全社会推进儿童友好建设的意见》。为何印发意见?意见主要内容有哪些?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17日进行了解读。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就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和人的全面发展投资、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政策保障等作出明确部署。“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推进儿童友好建设,营造关心关爱下一代的社会环境。儿童友好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十五五”规划纲要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推动各类资金资源“投资于人”、优先服务于儿童的重要路径。
为此,意见在全面总结国家儿童友好城市试点建设经验基础上,推动儿童友好建设由阶段性的“城市建试点”转向常态化的“全社会建机制”,针对性健全公共政策制定、公共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政策举措,完善常态化长效化建设机制,推动儿童友好建设迈上更高水平、惠及更多儿童。
出台意见将对儿童工作和城市发展带来促进作用。儿童友好建设通过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可有效加强规划、政策、项目统筹,整合涉及多个部门的儿童工作职责,形成统一目标、统一组织、统一行动、统一调度的工作机制,构建形成儿童工作“一盘棋”推进格局。针对街区、社区、公园、学校周边等儿童活动空间进行适儿化改造提升,推动城市向更加注重以人为本转变,有效提升城市空间设施、管理服务的舒适度、安全性。
儿童友好建设围绕儿童托育、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交通出行等领域服务需求,通过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式托育和家庭托育点,推广儿童友好医院建设,建立急危重症婴幼儿患者24小时救治绿色通道,推动中小学校在节假日等时段优先向儿童开放体育场地,开通儿童友好通学公交等措施,将助力解决群众育儿急难愁盼,提升广大家庭幸福感获得感。
问:意见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意见主要包括8部分内容,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可概括为“拓展范围、聚焦重点、筑牢底线、健全机制”。
拓展范围,就是全面开展儿童友好建设。对所有开展儿童友好建设的城市,支持各地以城市为基本单元,对照社会政策、公共服务、权利保障、成长空间、发展环境“五个友好”要求,系统集成儿童友好政策措施,覆盖城乡全域推进儿童友好建设。
聚焦重点,就是在“五个友好”建设任务基础上,进一步聚焦公共政策、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建设重点。推动公共政策制定充分考虑儿童视角,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制定儿童友好建设地方性法规。各地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当引入“1米高度”儿童视角,充分考虑儿童需求。推动公共设施建设充分体现儿童友好理念,以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出行环境等为重点,推进公共空间适儿化改造。推动公共服务供给充分保障儿童优先,持续完善公共服务儿童免费或优待政策。
筑牢底线,就是把儿童安全作为儿童友好建设的底线要求。围绕家庭、校园、交通、网络等重点领域,加强未成年人保护。落实儿童食品、用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向更多有需要的儿童提供关心关爱和心理疏导。
健全机制,就是推动儿童友好建设成为各地常抓不懈的常态化工作。主要是健全4类机制,即健全为民办实事机制、宣传推广机制、资金支持机制和监测评价机制。
问:围绕贯彻落实意见,各地可出台哪些创新性的政策举措?
答:意见围绕完善儿童友好街区、社区、公园、通学路、就医环境等,提出了一系列广大儿童及家庭可感可及的“小切口”政策举措,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
在公共政策制定方面,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更加注重发挥儿童参与在儿童友好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探索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开展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儿童权益的,要充分考虑和听取儿童及监护人意见,探索开展儿童影响评价。
在公共设施建设方面,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重点推进城市公共空间适儿化改造,特别是聚焦公园、街区、学校周边,打造一批儿童友好空间标杆项目。
在公共服务供给方面,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秉持将城市最好的资源优先给予儿童的理念,持续完善公共服务儿童免费或优待政策。比如,鼓励有条件的景区按程序适当提高儿童免票身高和年龄上限。现行政策规定为,各地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不少试点城市都结合实际,放宽了这一限制。通过提高免票身高或年龄标准,能有效激发携带儿童家庭出行意愿,是城市对儿童友好的重要体现。再如,完善儿童出行服务政策。目前,北京市等20多个大城市将儿童乘坐地铁的免票身高提高到1.3米,上海市、绍兴市等城市地铁推出了儿童友好通道,温州市、珠海市等放宽了成年乘客携带免费儿童人数等,值得学习借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
关于在全社会推进儿童友好建设的意见
发改社会〔2026〕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儿童友好是指为儿童成长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为在全社会推进儿童友好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开展儿童友好建设。支持各地以城市为基本单元,在社会政策、公共服务、权利保障、成长空间、发展环境等方面,系统集成儿童友好政策措施,覆盖城乡全域推进儿童友好建设。推广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经验,推动各地深化政府统筹、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在政策协调、资金投入、项目实施等方面形成全社会推进儿童友好建设的合力。省级政府统筹指导省域内城市开展儿童友好建设“结对子”合作,加强经验学习运用。鼓励东部地区通过对口支援、对口合作等方式支持中西部地区城市儿童友好建设。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通过慈善捐赠、公益帮扶、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形式参与儿童友好建设。
二、公共政策制定充分考虑儿童视角。按照儿童优先发展和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推动各地在制定政策法规、编制规划计划、配置公共资源中充分尊重儿童特点、切实保障儿童利益、优先满足儿童需求,将符合条件的儿童友好项目优先纳入政府民生实事清单。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制定儿童友好建设地方性法规。各地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当引入“1米高度”儿童视角,充分考虑儿童需求。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开展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儿童权益的,要充分考虑和听取儿童及监护人意见,探索开展儿童影响评价。
三、公共设施建设充分体现儿童友好理念。在教育、托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儿童福利等涉及儿童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空间建设中,营造符合儿童身心发展需要的空间和环境。以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出行环境等为重点,推进公共空间适儿化改造,增补儿童运动、游乐、休憩、校外实践等场所和设施,建设安全健康、舒适便利、功能完善、趣味特色的儿童友好城市空间。推广儿童友好“街区+”、“社区+”、“公园+”建设模式,用好街头转角等空间,优先嵌入儿童服务设施和活动场地,推动城乡社区和城市公园设置必要的儿童游憩活动设施,逐步实现街区、社区、公园儿童友好空间全覆盖。推动公共场所、交通站点、旅游景区等按有关标准配置母婴和儿童卫生设施。支持各地将儿童友好要求纳入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空间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鼓励省级政府强化空间统筹,结合实际优化符合条件的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和适儿化改造项目审批手续。
四、公共服务供给充分保障儿童优先。持续完善公共服务儿童免费或优待政策。加强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的管理,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将人乳头瘤病毒(HPV)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为满13周岁女孩免费接种。引导开展儿童友好医院建设。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建立0—3岁儿童急危重症患者24小时救治绿色通道。推动中小学校在节假日等时段优先向儿童开放体育场地。对未成年人游览景区按规定给予价格减免,鼓励有条件的景区按程序适当提高儿童免票身高和年龄上限,督促落实红色旅游景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推动城市公交、地铁以及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为儿童出行提供便利。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通通学公交。鼓励引导网约车平台公司优先响应乘客携带婴幼儿出行需求,铁路、航空公司对婴幼儿及其看护人提供优先检票、优先登乘服务。鼓励航空公司推出家庭优惠套票服务产品和无成人陪伴儿童陪护服务。
五、筑牢儿童成长安全底线和保护防线。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普法宣传,强化家庭监护监督,落实学校保护职责,防治学生欺凌,分级预防、干预、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全面落实儿童和学生用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以及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的全链条、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和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加强交通、消防、防溺水等方面安全教育,提升儿童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推广使用电子证照等数字技术查验年龄,及时制止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电竞酒店、私人影院等场所。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集中整治通过互联网诱导危险行为、宣扬不良价值等涉未成年人突出问题。完善网络平台未成年人模式,通过科学合理设置使用时长、增加适龄优质内容供给等方式,更好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推动各地12355青少年服务台优先向儿童提供心理疏导、安全教育等公益专业服务。按照应保尽保原则,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保障制度。推动各地建立健全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完善流动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清单,重点在亲情陪伴、安全照护、城市融入等方面精准提供关爱帮扶服务。推进儿童福利机构拓展社会服务功能,扩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覆盖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依法严厉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六、宣传儿童友好理念。加强儿童友好政策宣传引导,常态化开展公益宣传,推动各地统筹宣传儿童友好建设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升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用好儿童友好形象标识、主题歌曲、公益广告等宣传载体,在各类公益活动中设置儿童友好主题,推动公共机构在“六一”儿童节和学生寒暑假等期间,举办儿童友好开放日、体验日等活动。发掘并推广儿童友好建设典型案例,讲好儿童友好故事,传播儿童友好理念。
七、完善政策支持。统筹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儿童友好公共服务项目。推动各地统筹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等各类资金,将必要的适儿化改造项目纳入优先建设内容。支持各地在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和用途变更中,优先保障儿童友好空间和儿童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推动儿童友好理念融入文明城市建设。将各地推进儿童友好建设情况纳入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监测评估。
八、加强组织实施。推动儿童友好建设是一项常态化、长效化工作,不搞示范创建,不开展验收认定,不授予称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强化政策统筹,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儿童友好建设工作的指导。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组织落实,将推进儿童友好建设作为统筹儿童工作的有力抓手,进一步整合政策、资金、项目,加强儿童友好建设日常监测和年度自评估,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对照短板查漏补缺,提升儿童工作水平。加强儿童友好建设经验对外宣传推介和国际交流。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