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维护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合法权益,服务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持续打造服务农民生产生活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综合平台,当好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供销合作社依法开展经营服务活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事务,履行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服务职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将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发展。
第四条 供销合作社包括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基层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分为县级、市级和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上一级联合社的成员社,基层供销合作社是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社。
供销合作社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各项活动,实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
第五条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政策协调、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推动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是设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为农业、农村和农民(居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可以根据经营服务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服务网点,在偏远乡村、交通不便地区发展流动供销服务。
鼓励基层供销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通过项目共建、资源共享等方式,服务农民生产生活。
基层供销合作社可以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吸纳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入社,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密切与农民的组织联结和利益联结。
第七条 供销合作社可以依法设立社有企业。供销合作社应当理顺社企关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社有企业应当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基层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可以通过出资入股、共创品牌等方式,依法领办参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九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保障供应机制,建设储备库和配送中心,优化经营服务网络,组织化肥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储备和配送,推广绿色优质农业生产资料,提升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参与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加强与快递物流的合作,推进产销地、集散地农产品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开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冷链物流、产品分级等设施建设,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能力。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托现有经营服务网络和设施,提升农产品应急保供能力,服务地方应急保障和市场调控。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对经营服务网点进行数智化改造升级,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开展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促进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营,扩大农产品销售规模。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围绕特优农业战略,服务小杂粮、鲜干果、畜禽产品、中药材等特色产业发展,参与区域农产品品牌培育和推广。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因地制宜建设产地初加工设施,发展精深加工,促进特色产业全链条升级。
第十三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拓展经营服务领域,为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配方施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粮食烘干、仓储冷藏、加工销售等多层次、多类型的专业化服务,提升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水平。
鼓励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技能培训,促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等推广应用,培养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带头人。
第十四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循环利用网络建设,合理布局回收网点和分拣中心,参与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第十五条 供销合作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与现代化盐业流通体系建设,保障食盐和工业、农牧渔业等其他用盐的储备和供应。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乡镇超市、农村综合服务社、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等基层经营服务网点,提供农产品和日用消费品供应服务,拓展文体娱乐、乡村旅游、养老托幼、就业培训等新兴服务业态。
第十七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社有资产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制度,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盘活闲置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负责管理本级社有资产,依法对社有企业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对所属事业单位、社有企业资产进行管理监督。
供销合作社监事会负责对本级社有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违法违规平调供销合作社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供销合作社合法财产权益,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为融资平台举债提供担保,不得擅自变更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社有企业的隶属关系。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征用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授权供销合作社对重要生产生活资料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为农服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可以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具体管理、监督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金融机构与供销合作社合作,为供销合作社开展为农服务等提供涉农普惠金融支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设施建设的合理用地需求,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开展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确权登记。
支持和鼓励社有企业参照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兼并重组,在股权或者投资权益转让、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因公司名称改变导致土地房屋权属名称变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供销合作社全资或者控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机制。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农业企业负责人、家庭农场经营者、退役军人、直播电商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等加入基层供销合作社。
第二十三条 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等应当依法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专用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山西省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的说明
山西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主任 高建军
2026年7月28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山西省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大局、发挥独特作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在听取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工作汇报时指出“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角度考虑,应该有个专门针对供销社的法律法规”。201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提出:“为更好发挥供销合作社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必须确立其特定法律地位,抓紧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适时启动供销合作社立法工作。”202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成立70周年之际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新时代新征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充分用好这支力量。省委高度重视,把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听取供销合作社专题汇报,2025年7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条例就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工作举措,是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具体体现,也是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社的工作要求。
(二)制定条例是引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激发内生动力,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客观要求。近年来,我省供销合作社持续深化综合改革,聚焦为农主责主业,稳步提升农业生产、城乡流通和基层综合服务能力,加快构建“农资服务、农产品流通、中药材产销、再生资源利用、盐业发展”五张网,发展社有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助力农村产业发展、带领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形成一系列经过实践检验、具有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制定条例就是要将这些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予以规范,实现改革和立法同步推进,以立法引领促进改革发展,在服务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中作出供销更大贡献。
(三)制定条例是规范供销合作社组织运行、维护社有资产权益,依法推动供销合作事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推进,供销合作社面临着法律地位不够明确、职能任务不够清晰、治理结构不够健全、经营管理不够科学、资产监管有待完善和资产保护于法无据等问题。制定条例就是要探索通过地方立法解决困扰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规范组织和行为,维护合法权益,推动供销合作事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二、起草过程
省供销合作社在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省司法厅提前介入指导下积极推进立法准备工作,制定立法工作方案,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举办立法工作培训班,经过系统内多次调研、讨论、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形成草案初稿,3月24日将立法材料报送省司法厅。省司法厅立法审查阶段,先后开展了书面征求意见、互联网公开征求意见、省内外立法调研、立法论证、立法协调等工作,对草案多次修改完善,通过了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7月17日,省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二条,可概括为六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确定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职责,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规定将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部分,组织体系。规定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加强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明确供销合作社应当制定章程,并按照章程依法开展各项活动。规定供销合作社可以依法出资设立社有企业,社有企业应当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第三部分,经营服务。明确供销合作社依法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履行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服务职责。规定建立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农业社会化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盐业发展等经营服务网络。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经营服务数字化转型。
第四部分,资产管理。明确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规定供销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监督。规定依法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五部分,保障措施。规定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供销合作社开展为农服务提供普惠金融支持。规定将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六部分,法律责任及附则。规定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供销合作社财产,擅自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专用权等情形的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山西省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6年9月22日在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蔡汾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6年7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山西省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法制委、法工委会同农工委、省司法厅和省供销社,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论证和反复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草案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的市和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立法研究咨询基地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并上网向社会征求意见。其间,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贺天才带队赴吉林、吕梁等地开展省内外调研。8月21日,召开论证会,进一步征求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学者专家的意见。9月3日,法工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和修改。9月4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9月14日,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将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总体修改情况
草案初审稿七章四十二条。修改时,新增两条五款,删除八条,合并二十条为十条。现草案修改稿不分章节,共二十六条。
二、主要审议意见和修改建议
(一)关于强化为农服务职能
审议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供销合作社在农村有着覆盖面广、贴近农民的深厚基础,建议进一步强化供销合作社服务保障农民生产生活的作用。法制委经认真研究,建议完善有关规定,即:基层供销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发展流动供销服务;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重要农资采购、储备和配送,提升流通服务能力;鼓励供销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等。即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九条和第十条。
(二)关于服务我省特优农业战略
审议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供销合作社应当充分发挥其密切联系农业农村的优势,服务我省特优农业产业发展,推动产业链升级。法制委经认真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完善服务小杂粮等特色产业,参与区域农产品品牌培育和推广等内容,增加因地制宜发展精深加工,促进特色产业全链条升级的规定。即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
(三)关于进一步提升强农富农能力
征求意见时,有关方面建议,供销合作社应当进一步拓展经营服务领域,提升强农富农能力和水平。法制委经认真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完善供销合作社提供多层次、多类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规定;增加鼓励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技推广、农民技能培训等内容,切实提高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实际效能。即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法制委还建议对草案的立法技术、规范内容和文字表述等作必要修改,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法制委已经按照上述建议,对草案作了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草案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