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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6〕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新修订的《山西省地震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11月26日印发的《山西省地震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20〕93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抗震救灾应急救援机制,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立即自动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以及外省发生地震对本省造成重大影响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以上、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 组织指挥体系
  省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省、市、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成。
  2.1 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设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工作。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地震应急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政府协管地震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省消防局主要负责人,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外事办、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人防办、省国防科工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疾控局、省地勘局、省测绘院、团省委、省红十字会、山西航产集团、太原海关、省气象局、山西金融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省消防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西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国网山西电力、太原铁路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山西总队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成员单位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市县、部门和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采取同省地震局联合办公机制。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厅和省地震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省应急厅分管副厅长和省地震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必要时,省级层面成立更高层级的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防疫、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以下简称“监测评估”)、群众生活保障、社会治安、新闻宣传、军队工作、恢复重建、涉外涉港澳台事务(以下简称“涉外事务”)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2.2 市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分别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及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联合应对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应对工作。超出本行政区域应对能力的,由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响应支援或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3 监测报告
  3.1 地震监测预报
  省地震局负责收集、处理、分析全省各类地震观测数据资料,提出年度地震趋势预测意见。负责向社会发布地震速报、预警等信息。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数据跟踪、监测预警、会商研判、舆情监视,以及宏微观异常核实。省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3.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迅速上报省委省政府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省有关部门,并续报有关情况。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接报信息后,提出应对处置建议,立即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
  3.3 灾情报告
  3.3.1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地震(防震减灾中心)等部门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省应急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迅速组织开展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并及时续报。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能源局、山西航产集团、省通信管理局、国网山西电力、太原铁路局、省测绘院等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将收集了解到的情况报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3.2 地震灾害发生后,基层灾情信息员、第一响应人应迅速核查负责区域的灾情,并通过灾情速报系统或其他方式迅速上报灾情。
  3.3.3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灾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省外事办等主管部门,同时通报省民政厅、省应急厅。
 4 应急响应
  4.1 地震灾害响应启动
  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及地震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省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4.1.1 初判发生100人以上人员死亡(含失踪)或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应启动省地震灾害一级应急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向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启动建议,总指挥决定。必要时,省委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省地震灾害一级应急响应。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下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4.1.2 初判发生30人以上、10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6.5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应启动省地震灾害二级应急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下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4.1.3 初判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5.5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应启动省地震灾害三级应急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决定。灾区所在地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省级抗震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迅速自行启动应急响应,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1.4 初判发生1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4.5级以上、5.5级以下地震,应启动省地震灾害四级应急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决定。灾区所在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抗震救灾工作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本级地震灾害响应分级标准。
  4.2 其他响应启动
  4.2.1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自然灾害救助等行业领域,因地震引发重大以上灾害事故时,省级相应灾害事故专项指挥机构应启动响应,组织专项救援。涉及抢险救援力量调动及保障等事宜,应同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协商。
  4.2.2 同我省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的省份发生地震时,我省根据联动协议,组织有限响应启动。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的市发生地震时,联动市应根据协议,组织有限响应启动。
  4.3 部门、单位及其他组织应急响应
  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各单位及其他组织,根据震情、灾情和本级响应级别,应主动启动地震应急响应,落实抗震救灾准备或立即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4 救援力量应急响应
  4.4.1 启动省地震灾害四级应急响应时,灾区县(市、区)应急救援队伍要迅速做好救援准备,按照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开展抗震救灾行动。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灾区县(市、区)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边报告边行动原则,迅速开展抗震救灾行动。
  4.4.2 启动省地震灾害三级应急响应时,灾区市应急救援队伍要迅速做好救援准备,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开展救援行动。发生重大地震灾害时,灾区市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边报告边行动原则,迅速开展抗震救灾行动。地震应急救援联动市同步做好救援准备,按照灾区市需求展开救援行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和救援工作需要,调动救援队伍支援灾区。
  4.4.3 启动省地震灾害二级应急响应时,灾区市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边报告边行动原则,立即展开救援行动。地震应急响应联动市应迅速响应,根据需要支援灾区。其他市应急救援队伍要迅速做好支援准备,按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要求支援灾区。
  4.4.4 启动省地震灾害一级应急响应时,省内应急救援力量,按照边报告边行动原则,立即赶赴灾区救援,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做好支援准备。各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出动的救援力量及救援能力。
  4.4.5 地震发生后,煤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非煤矿山、尾矿库、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生产企业、高铁、地铁等单位,要按照行业地震应对规范或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迅速落实关闭、停运、疏散、排查等应急行动,并报告所在县级以上抗震救灾指挥部。
  5 指挥协调
  5.1 一、二级应急响应
  5.1.1 省级应急处置要点
  5.1.1.1 震后,相关部门和单位迅速组织灾情航空航天侦察、开辟空中通道、修复受损机场、开通应急通信等保障工作。
  (1)开展航空航天侦察。省自然资源厅、省测绘院、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等迅速组织协调开展灾情航空航天侦察,并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交航空航天侦察情况。
  (2)保障航空救援。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山西航产集团要协调保障相关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启动应急无人机通信平台飞行空域快速审批机制,并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准备好省抗震救灾指挥(前出)用直升机、起降场地等。
  (3)保证通信电力需求。省通信管理局要根据移动终端、铁塔监控终端工作情况,省能源局要根据电力输送线路监测情况,分别提供断网、断电情况和灾害范围分析报告。保障现场指挥部通信和电力需求。
  (4)先期侦察保障。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省消防局要第一时间派出侦察小队前突侦察,力争3小时内基本掌握地震重灾区、掌握失联乡村或单位及“三断”情况。极端情况下,协调开辟应急救援空中投送通道。省通信管理局调派通信应急队伍和装备,到通信中断区域,建立应急通信保障。负责省内交通、铁路、民航、能源、邮政等部门和单位,应为通信保障、重要通信设施运行提供必要交通通行、运输投送、电力油料供应等保障。
  (5)道路通行保障。省交通厅要快速向指挥部提交国省干线公路损毁及开通临时绕行路线情况,及时开通救援“绿色通道”。省公安厅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商应急、地震等部门,合理设置管控、限流和缓冲区域,确保交通畅通。
  (6)震情灾情信息保障。省地震局要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交地震烈度、灾情快速评估、影响区域及涉及乡村、地震监测情况等报告。
  (7)救援力量保障。各职能部门按照分工迅速派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震救援、工程抢险、安全生产及医疗救治等第一批次救援力量,以最快速度完成救援力量需求评估。省应急厅根据需求评估情况,制订初步救援力量调动及部署方案。
  (8)震情、灾情及需求信息保障。地震灾害发生市及地震影响市,尽快掌握本行政区域震情、灾区范围、重灾区域、受灾人口、重大险情、“三断”情况、现有救援力量及主要应急需求等情况。
  5.1.1.2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组,初步划分自救、协助、重点支援市、县名单,并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召开工作部署会,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主要领导重要指示批示,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明确现场指挥长,明确指挥部工作组,部署全省抗震救灾工作。
  (2)统筹派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地震救援、工程抢险、安全生产、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协调解放军、武警和民兵组织,迅速赶赴灾区搜救被困人员。根据实际,组织社会力量参与。
  (3)组织调拨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协调落实省级救灾补助资金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4)组织医疗应急救援、红十字会救援等队伍,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应急服务能力和秩序。
  (5)指导协调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抗震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通畅。协调住建领域专业技术力量支援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
  (6)组织协调矿山、危化品(库)、尾矿库、水库、监狱(看守所)、金融机构、重要物资仓库、桥梁、隧道、长输管线等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开展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7)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协助做好余震防范工作。派出地震现场烈度调查队伍,开展烈度评定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8)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9)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0)限制前往灾区的非必要进出,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积极引导舆论导向。
  (12)组织构建救援现场通信信息网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抢险救援队伍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
  (13)做好对接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事宜。
  (14)统筹上报需要国家支援事项清单。
  (15)其他重要事项。
  5.1.1.3 一级应急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负责指挥协调。国家启动地震灾害一级应急响应时,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仍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负责指挥协调。
  5.1.1.4 二级应急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负责指挥协调。相比省一级应急响应,省二级应急响应在应急处置保障、交通管制范围、应急物资调拨、下拨救灾资金等方面均适度降低规模或减少数量。灾区市之外救援力量由边报告边行动变成由省指挥部统一派出行动。
  5.1.2 市县应急处置要点
  灾区所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全面部署抗震救灾工作,根据震情及初步灾情,划分自救(地震烈度6度以下区域,下同)、协助(地震烈度6-7度区域,下同)、重点支援县(市、区,地震烈度8度以上区域,下同)名单,协调调动应急资源,突出重点支援县(市、区)的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群众安置、应急物资调运等工作,全面开展地震灾害风险排查、抢修救援通道、抢修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组织基础设施及房屋安全性评价,汇总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安排,指挥和协调所辖行政区域抗震救灾。
  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要迅速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健全基层组织、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发放救灾物资,维护社会秩序;排查辖区内大中型水库、危险化学品企业(库房)等重大危险源,排查管控监狱、看守所、金融、国防机构等重要目标,排查抢修城镇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排查“三断”情况,标识危险区域,组织抢修支援通道,拟定支援力量部署方案、上级现场指挥部位置,汇总上报需要支援应急措施等。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安排,指挥和协调所辖行政区域抗震救灾。
  灾区所在乡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迅速组织群众紧急疏散,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设立临时安置点、物资发放点;动员指挥救援队伍、有救援能力人员、工程机械等进行自救互救、医疗救护;开展灾情排查、“三断”摸排、标识需要救援对象、划定危险避让区;上报灾情及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
  5.2 三级应急响应
  5.2.1 省级应急处置要点
  5.2.1.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先期组织协调做好灾情航空侦察和通信等保障工作。
  (1)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测绘院、山西航产集团等迅速协调组织开展灾情航空侦察。必要时协调航天侦察。
  (2)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山西航产集团,协调保障相关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启动应急无人机通信平台飞行空域快速审批机制,并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必要时保障省领导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前出)所用的直升机。
  (3)省交通厅、省通信管理局、国网山西电力,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组织指导抢修受损交通、通信、电力设施,协调应急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需求。
  (4)省公安厅、省交通厅根据救灾需要,第一时间对通向灾区的国省干线进行适当管控,开通救援“绿色通道”,设置管控、限流和缓冲区域,确保交通畅通。
  5.2.1.2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召开工作部署会,迅速派出现场工作组,根据灾区市级人民政府请求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省消防局地震救援专业队、具有地震救援能力的矿山救援队、综合性救援队,省医疗应急救援队、红十字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支援抗震救灾。根据需要协调驻晋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调拨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协调落实省级补助地方救灾资金。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
  (4)根据需要派出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监测评估、群众生活保障、医疗防疫等工作组,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协商派出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的技术队伍,派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风险隐患排查处置技术人员。
  (5)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协助做好余震防范工作。派出地震现场烈度调查队伍,开展烈度评定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6)需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5.2.1.3 省现场工作组组长由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一般是省应急厅厅长)担任,组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山西金融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省消防局负责人组成。上述单位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安排。
  (2)根据灾区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和救灾物资。
  (3)协调省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相关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为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人员转移治疗。
  (6)协调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其他任务。
  5.2.2 市县应急处置要点
  灾区所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部署抗震救灾工作,根据震情及初步灾情,划分自救、协助、重点支援县级名单,协调调动现有应急资源,制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突出重点支援县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应急物资调运工作及“三断”抢通。指导协助相关县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和专业技术支撑,做好重大风险隐患排查处置。及时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汇总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安排,指挥协调所辖行政区域抗震救灾。
  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一、二级县级应急处置内容展开。在抢险救援方面突出重灾乡镇(街道)(地震烈度8度以上区域),保通方面侧重抢修县域内救援通道,及时开展基础设施和房屋安全性评价。
  灾区所在乡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一、二级乡级处置要点展开。
  5.3 四级应急响应
  5.3.1 省级应急处置要点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及地震影响,组织成员单位指导协助地方做好地震及次生灾害风险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烈度评定、灾害损失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受灾群众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根据需要,派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医疗应急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5.3.2 市县应急处置要点
  灾区所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指导组和地震现场监测组,根据需要派出抗震救灾专业救援和医学救治力量,安排应急物资,指导做好灾区所在县的抗震救灾工作。
  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搜救被困人员,开展地震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引导安抚疏散避险群众。根据震情及灾情,重点支援震中及影响较大乡镇(街道)被困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巡诊、应急物资供给、房屋安全性评价、紧急避险等工作。全面开展地震灾害隐患排查,抢修受损的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及时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汇总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安排,指挥协调所辖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灾区所在乡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主要开展:组织群众紧急疏散,搜救被困人员、救治受伤群众;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发放应急物资、安抚应急避险群众,安置房屋受损群众;排查震灾隐患、标识危险区域;上报灾情及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
  5.4 处置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开展以下工作。
  5.4.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紧急疏散,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在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组织国家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驻晋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组织以及地震救援、工程抢险、安全生产、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机械、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被困人员。现场救援队之间加强协调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加强救援现场风险监测和秩序管控,遇有危险及时传递警报,做好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发挥无人救援装备在危险救援现场作用。
  5.4.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开展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力度,确保被救人员及时得到医治,最大限度减少伤病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转运伤员,开展异地救治。统筹安排医疗资源,保障开展受灾群众情绪引导、心理辅导、困难纾解等社会工作服务,保障孕产妇、儿童、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医疗服务。
  加强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饮用水水质监测和消毒,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粪便等消毒、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鼠疫、狂犬病等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在确保适龄儿童常规免疫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灾区传染病监测情况和传染病疫情防控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或应急接种。实行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5.4.3 安置受灾群众
  启用常设应急避难场所,必要时设置符合条件的临时应急避难场所,迅速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生活问题。在受灾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救援物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严防火灾发生。开展灾后卫生知识宣教。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和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老、残疾人、孕产妇、婴幼儿等群体,确保其基本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生复课。
  5.4.4 抢修基础设施
  依托国资央企等交通、电力、通信抢修恢复力量,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抢险救援队伍、救灾物资和装备、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5.4.5 加强现场监测
  省地震局、各市防震减灾中心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省震情形势进行研判。省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指导灾区地质灾害监测。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4.6 防范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公路边坡、桥梁、隧道、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
  5.4.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和装备、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灾区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部位增设临时警备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涉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4.8 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及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救援救助行动的协调、管理、保障。根据灾区救援救助需求、交通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必要时向社会应急力量及志愿服务组织发布公告,提供灾情动态、救援救助需求、联络方式、风险提示等信息,统一做好社会应急力量及志愿服务组织行动报备、任务分派、后勤保障等工作。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灾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4.9 加强涉国(境)外事务管理
  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生活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省外事办等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情况。按规定协调安排国(境)外救援队入境参与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保障工作。及时做好国(境)外援助物资和捐赠的接受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国(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5.4.10 发布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一般情况下,地震发生后应尽快不间断(2小时内、5小时内各发布1次)发布震情、灾情、救援等动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应在地震发生后24小时内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
  5.4.11 做好新闻报道与舆情应对
  统筹做好地震灾害相关应急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做好科普宣传,及时辟谣,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震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
  5.4.12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灾情稳定后,省应急厅会同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地震局、省消防局、省测绘院等有关涉灾部门和单位,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等情况,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5 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变化,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当地震发生在太原、大同等重点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当地震可能造成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灾害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5.6 响应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风险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恢复重建
  6.1 灾害调查评估
  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6.2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按有关程序组建灾后恢复重建组,负责研究解决恢复重建中的重大问题,科学制定方案,指导恢复重建工作。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或指导灾区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恢复重建规划。
  6.3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资源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驻晋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自然灾害工程抢险救援队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医疗应急救援队伍、红十字救援队伍等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石油管线、综合管廊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专(兼)职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并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城乡社区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害风险隐患识别处置、灾情统计报送与核查评估等提供支撑。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地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风险及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风险监测、灾情收集与快速研判、应急通信保障、搜救技术、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抗震技术等方面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7.2 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地震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人工智能、大数据、数字孪生、遥感等技术,加强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设,形成上下贯通、一体应对、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共享和报送、应急指挥科学高效、应急资源统筹调度、地震趋势动态会商研判等,提升灾害现场态势感知能力,提高灾害分析研判质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科学决策、精准指挥、合理调度。
  7.3 物资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疾控局、省消防局、省红十字会等建立健全重要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目录制修订、集中生产调度、产能储备、紧急采购供应、运输保障等工作机制,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材和药品等生产供应。
  市级人民政府和地震易发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救灾物资和装备实物储备,并通过产能储备等方式,提高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能力。
  7.4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省级财政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做好救灾资金保障工作。省财政对达到省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的地区,按照及时快速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做好应急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合理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常设应急避难场所。根据需要,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置、管理临时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及物资。
  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地震预警终端等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6 基础设施保障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立足解决灾区“三断”问题,建立健全极端场景应急通信托底保障机制,提升基础设施快速抢修抢通能力。
  省通信管理局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加强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抗震能力建设,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保障抗震救灾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确保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省广电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网与机动保障相结合的山西应急广播体系。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卫星、短波广播系统,确保一种以上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有效、畅通。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指导协调、监督电力企业加强受损电力设施抢修恢复,保障地震现场应急处置装备临时供电和灾区电力供应。
  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山西航产集团、省邮政管理局、太原铁路局等建立健全铁路、公路、航空以及综合交通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省气象局通过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7.7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广播电视、地震、共青团、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通过演练等多种形式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教育,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部门和单位加强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红十字工作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养老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 其他地震
  8.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和中型以上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省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并报告省委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时通报有关部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督导有关市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8.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督导传言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省地震局指导传言发生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机构视情开展专家解读,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
  8.3 对省外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省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时,省应急厅及时将了解到的受灾省的灾情、社会舆情和反应等情况报省委省政府。必要时,经审批后开展跨省支援行动。已建立省际间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的,报省政府批准,按联动协议执行。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存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虚报、瞒报灾情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负责组织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自身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油(气)田、石油化工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11月26日印发的《山西省地震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20〕9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3.省级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