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6月27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包括总则、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附则五章。这部法律规定,国家健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制度,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记者:赵文君、唐诗凝
海报制作:唐诗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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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新闻网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2025年06月26日 10:44
北京6月25日电 (记者 谢雁冰)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正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在分组审议中,多位与会人员建议完善规制虚假宣传条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邓秀新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环保特征、人工智能技术使用情况、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邓秀新建议,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商业宣传中,对商业目的、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等关键信息进行隐瞒欺凌,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做出本不会做出的交易决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巴莫曲布嫫建议,进一步细化数字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人工智能生成技术与电商平台责任的错位,导致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明确具体表述。她举例说,电商热销产品“苗古金贴”,号称由第五十六代“苗古金贴”传承人制作,后来发现传承人完全是人工智能生成的,现在该案已经查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蒋卓庆建议,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他表示,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对虚假宣传的处罚作了规定,但该条款的自由裁量范围较大,基层执法部门反映在处罚时较难把握,建议结合具体情形作分阶梯细化,以更好地规范自由裁量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景俊海表示,建议增设“帮助行为”处罚条款,即明知或应知他人从事虚假交易、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仍提供技术接口、账号租赁、流量支持等服务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刷单炒信、刷量平台、数据扒取、代理投诉中介等帮助行为已成为黑色产业链,急需治理。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对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 法治日报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2025年06月26日 08:11
6月24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们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基础性法律。修订草案二审稿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从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出发,全面总结监管实践经验,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的总体要求、明晰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规定、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和处罚规定,特别是加强了对网络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等方面的规范,质量较高,对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分组审议中,平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多位委员讨论的焦点。
李锦斌委员建议加大对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对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应当细化,以利于执法过程中的操作和执行。他举例称,比如修订草案二审稿第13条中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执法实践中,对“恶意退货”问题的操作、执行易出现难以认定问题,直接影响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李锦斌建议在“恶意退货”一词前做具体表述和明确,即“通过违背诚信原则,滥用权力、虚构事实等方式恶意退货等行为”,以增强法律执行的实效性和操作性。
修订草案二审稿第14条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彭金辉委员指出,实践中,低于成本只是平台经营者利用定价规则实施扰乱市场秩序竞争的一种情景,除此之外,平台经营者还可能以其他不合理的定价方式销售商品,比如以过低但略高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因此,修订草案二审稿中仅规定低于成本这一情节,不够周延,没有完全覆盖实际情形。建议将第14条规定中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这一表述改为“以不合理的低价销售商品”。
张道宏委员也关注到了修订草案二审稿第14条的规定。他建议将“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表述修改为“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行为。”因为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是价格法禁止的行为,平台经营者还可能存在要求平台内的经营者从事违反价格法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这里应当一并作出规定。
在王可委员看来,修订草案二审稿中的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的“强制低于成本价”禁止条款和“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禁止条款很好地回应了近年来伴随互联网技术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变化出现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的规定,在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章中也有相应认定。这两部法律对违反规定的相同、相似的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因此在实践中需要慎重地鉴别适用问题。 (记者 赵晨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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